为贯彻落实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及试点工作的意见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、卫生部《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》要求,促进我市遗体、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和《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做好我市遗体、器官(组织)捐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 遗体和器官捐献登记
(一)厦门市红十字会是我市遗体、器官(含眼角膜、皮肤等组织,下同)的登记机构,负责指导、办理全市的遗体、器官捐献登记。各区红十字会、市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机构,在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,开展登记工作。
(二)遗体、器官捐献登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、《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》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《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执行。
(三)各登记机构要加强组织建设,应设立固定的登记场所,对外公布办事电话,有专人接待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,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。对来电来访者的咨询应热情接待、耐心说明,把好事办好。
(四)自愿捐献者在办理捐献登记时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,按要求填写登记表,并签名。同时,应征得捐献执行人同意后,由执行人签名认可。
(五)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或器官的,待其身故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达成一致意见,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,可办理捐献登记。
(六)自愿捐献者和执行人填写并签名完毕的捐献登记表,经登记机构确认并录入资料后,由志愿者本人或家属、登记机构、接收主管部门和接收机构各执一份。
(七)各登记机构在办理志愿捐献登记手续后一周内,应将志愿者登记信息反馈至市红十字会。
二、 遗体和器官捐献接收
(一)厦门市卫生局是我市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主管部门,重点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运用等,对志愿者拟捐献的器官是否适合于临床进行确认,并指导接收机构开展工作。市卫生局对外公布24小时联系电话(0592-2034212),服务接收工作。
(二)厦门大学医学院为我市的遗体接收、使用机构,具体负责自愿捐献者的遗体接收、使用、管理及其他善后事宜。只要是自愿捐献的遗体,无论完整与否,在得到信息后,都应及时前往接收。
(三)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厦门市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如下:厦门市第一医院获准肝脏移植项目,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获准心脏移植项目,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获准眼角膜移植项目,上述厦门市各器官(组织)获取和开展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具体负责各自分管项目的人体器官(组织)的接收、移植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。
(四)接收机构在确认捐献信息后,应第一时间与捐献者家属或执行人沟通,协商接收遗体或器官的时间和方式,并代表卫生部门、红十字会、接收机构等做好接收前的告别仪式。
(五)对捐献者的告别应简洁而庄重,以表达对捐献者的哀思和敬意。
(六)遗体或器官接收完毕后,接收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反馈。并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反馈遗体或器官使用、处理情况。
(七)捐献志愿者家属可通过登记机构或接收机构、接收机构主管部门了解捐献的遗体或器官的使用、处理情况。登记、接收单位应及时答复咨询。
(八)接收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接收遗体或器官的,应及时通知市红十字会或市卫生局,由市红十字会或市卫生局协调异地接收。
三、 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
(一)捐献行为是富有爱心的高尚行动,应加以宣传和褒扬。我市可适时建立缅怀纪念载体,如纪念园、纪念馆、纪念墙或纪念网站等,开展缅怀纪念和宣传活动。
(二)每年元旦、春节期间,市红十字会将邮寄新年贺卡,向志愿者表示祝福。并适时组织志愿者参加红十字知识和卫生急救知识培训,及参观纪念园、纪念馆等。
(三)厦门市红十字会每年于清明节期间组织一次纪念活动,邀请已捐献志愿者家属代表、志愿者代表、医疗卫生单位代表、医学院学生代表及其他相关代表参加。
(四)根据我市遗体、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,红十字会可视情建立捐献基金,该基金将主要用于开展捐献的宣传动员、困难救助、缅怀纪念、表彰奖励、机构运行等,可采取"政府投入一点,接收机构支持一点,社会募捐一点"的方式,多渠道筹集资金,确保捐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。
(五)目前,我市位于海沧文圃山陵园内的厦门市遗体与器官捐献者纪念园(以下简称纪念园)已于2009年12月建成使用。该园是由海沧文圃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无偿提供陵园用地,厦门市政府出资,厦门市红十字会承建的公益项目。纪念园是我市弘扬志愿捐献者无私奉献精神,缅怀纪念已实施遗体或器官(组织)捐献意愿的志愿者的场所,同时,也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之一。
1.厦门市红十字会是纪念园的管理使用单位。纪念园建成后,委托海沧文圃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。
2.纪念园内纪念碑、纪念墙的设计、布局经多方研讨、论证完成建设,原则上不轻易改动。随着捐献人数的增加,自2011年1月1日起,纪念墙上只镌刻列入我市实现捐献统计的捐献者姓名,不再镌刻捐献者的生卒年月等信息。
3.纪念园内纪念墙用于刻写已实现捐献的志愿者的姓名,捐献者姓名的刻写应按照捐献的时间先后顺序紧凑排列,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刻写。
4.已登记捐献的夫妻志愿者,如要求完成捐献后,夫妻姓名并列刻写于纪念墙上,应提交志愿者、执行人签字的书面申请,待夫妻双方均实现捐献后,按后逝者捐献时间,红十字会将已捐献的夫妻志愿者姓名并列刻入纪念墙。
5.志愿者在我市办理遗体或器官捐献登记,并在我市过世的,捐献时,若本市接收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接收遗体或器官,由市红十字会或市卫生局协调异地接收。已实现捐献的,该捐献案例列入本市捐献统计数,并将捐献志愿者姓名刻录纪念墙。
6.志愿者曾经在我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捐献登记,但在外地过世,并在当地实现捐献的,不列入我市捐献统计数。
7. 志愿者在外地办理遗体或器官捐献登记,并在当地过世的,若当地接收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接收遗体或器官,由我市接收机构接收的,不列入我市捐献统计数。
8.各单位、团体或个人在园内开展纪念、宣传活动,须事先征得管理单位同意,遵守相关管理规定,文明祭奠和宣传,避免不正常现象发生,使之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亮点。
四、 建立志愿服务组织
(一)市红十字会成立遗体与器官捐献工作志愿服务队,该服务队主要由身体健康(一般年龄不超过60岁),热心公益活动,并已办理遗体或器官捐献登记手续,工作时间机动的人员组成。服务队主要协助市红十字会开展捐献宣传动员、缅怀纪念活动等。
(二)适时在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捐献志愿服务队。该服务队主要由本院医务工作者组成,重点在医院ICU病房、急诊部开展捐献宣传、动员、收集信息和服务工作。
(三)志愿服务队是志愿者的自治组织,按照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。
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