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宣告中国“民法典时代”正式到来。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,包括总则编、物权编、合同编、人格权编、婚姻家庭编、继承编、侵权责任编和附则,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、编订纂修。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、商品交易,民法典写尽个体权利密码,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、市场经济的基本法、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。其中,有两处法规与红十字会工作直接相关。
【具体内容】
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、利诱其捐献。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
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
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。
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,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对于遗体捐献方面,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本,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地方性法规中。如在《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》中,对于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决定权就做出相关规定。
《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》
第三条 捐献遗体、器官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原则。
第四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。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,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。
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,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。
今年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王海京携《关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提案》上会。“遗体和人体器官(包括角膜、皮肤、骨骼等组织)捐献是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生命、服务医学发展、展现人性光辉、传递人间大爱的高尚事业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。”王海京再次强调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意义。
王海京在提案中建议,由全国人大牵头制定我国的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》,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作为一项国家事业,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,更好地动员全社会参与;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职责,明确支持政策,强化保障措施,统筹高效推进;保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,打击和惩戒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。
“制定并出台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》,将弥补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家立法的空白,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保障人民生命健康,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。”王海京说。
截至目前,厦门市遗体登记1391例,器官(眼角膜)登记1487例;遗体捐献216例,眼角膜捐献180例,器官捐献59例(大器官165个)。